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063号
颜珊珊: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诉被告王刚、颜珊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王刚、颜珊珊向原告给付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借款本金652785.1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欠息29770.21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王刚、颜珊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王刚、颜珊珊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0626元由王刚、颜珊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06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9月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