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155号
王开言:
本院在受理原告连云港双星汽车销售服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被告王开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双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止2018年3月2日的利息220000元;以本金400000元从2018年3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74元,由被告王开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15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9月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