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杨以香与被告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以香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5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胡雪梅 0518-80218006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0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连西路5号19号楼3单元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