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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处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9-23 11:32: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告处罚款5000元。原告朱某后悔不已,连声说道“想不到,本想着帮别人一个忙,帮出了问题”。


这个忙原来是为朱某的领导王某。据朱某陈述,王某是她的领导,双方都在广东佛山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王某以这家物流公司的名义将其所有的挂车车辆挂靠在连云港一家物流公司经营,连云港这家公司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车辆登记在连云港这家公司名下。

2018年以来,连云港这家物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多起纠纷,名下的车辆被法院查封。据朱某陈述,王某不方便来,就找到她,“授权”她与连云港这家公司补签合同,这样就可以以她的名义诉讼,王某就不用来回跑。朱某与连云港这家物流公司“补签”了《车辆加盟甩挂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朱某持这份“补签”的虚假合同将连云港这家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保涉案车辆所有权为其所有。


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朱某在法庭上,读完诉状后,拿出合同,要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屠维维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案子,只有一份合同书,没有车辆来源情况及管理费交纳等方面的证据,被告又未到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呢?

屠法官步步追问,朱某均是模棱两可,闪烁其词。屠法官乘势向朱某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朱某话锋一转,表示这个官司是帮自己的领导王某打的,自己与王某没有车辆买卖关系,与被告没有车辆挂靠关系,并当庭承认错误。

诚信是社会的基石,也是诉讼活动必须坚守的底线。屠法官说道“朱某所说的忙,真的不能帮。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法官提醒:参加诉讼须诚信,虚假陈述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素材/立案庭 屠维维


 
责任编辑:葛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