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闫朝鹏:
本院受理原告汪大友与被告闫朝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闫朝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大友货款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92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许婕 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新河东三队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