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亚:
本院受理原告唐维进与被告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结果:被告杨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维进欠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53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茆翔 0518-80218012
书记员: 刘津成 0518-80218012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昌意路1-25号楼2单元10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