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伏洁:
原告孙海馨与被告程同刚、伏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孙海馨与被告程同刚、伏洁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二、被告程同刚、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海馨返还购房款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78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书记员:魏巍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 11 月 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