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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送达中心 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11-03 14:40:0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伏洁:

原告孙海馨与被告程同刚、伏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孙海馨与被告程同刚、伏洁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二、被告程同刚、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海馨返还购房款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78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书记员:魏巍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 11 月 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送达中心 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