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娟娟、张道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与被告赵娟娟、张道富、张作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77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