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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官耐心调解 成功化解两案
  发布时间:2021-11-12 20:05: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因拖欠上海某机械公司租赁吊机费用被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20年11月,经法院调解,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于11月30日前向上海某机械公司支付租赁费用53.53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上海某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本执行。2021年9月,上海某机械公司以执行法院已经下发终本裁定,证明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


法院审理:

法官及时对上海某机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从形式上看,本案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法官仔细审查证据材料,敏锐地发现被申请人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近期还曾中标承揽工程,目前应该具有一定的财产履行能力。此案如受理,破产清算周期长,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的企业信誉、生产经营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法官迅速与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沟通,与双方分别谈话,了解到目前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正常经营,其名下有三辆作业车,价值近400万元。双方矛盾症结在于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认为上海某机械公司对其负有其他债务,要求债务冲抵。法官针对矛盾症结,做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负责人的工作,释明双方债务纠纷应通过诉讼另行解决,而案件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公司负责人思想迅速转变过来,及时履行了调解书义务。上海某机械公司于2021年11月主动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说法: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本案中法官综合审查材料,发现疑点,迅速找到申请人、被申请人矛盾的症结。围绕症结,开展了耐心细致的工作,推动外地法院相关执行案件妥善执结,还将一起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提前化解,涉案两家企业实现了双赢。这种双赢思维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思维,是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供稿:民庭 李天宇



 
责任编辑:葛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