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行初549号
连云港祥生连报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方飞诉被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查处,第三人连云港祥生连报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行初5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原告许方飞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行初54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刘佃红 0518-80218016
书记员:王静雯 0518-8021801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