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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11-24 14:53:13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行初549号

 

连云港祥生连报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方飞诉被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查处,第三人连云港祥生连报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行初5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原告许方飞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行初54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刘佃红 0518-80218016

书记员:王静雯  0518-8021801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