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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选编(一)
  发布时间:2021-11-24 17:40:04 打印 字号: | |

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以民生为本,聚焦审判执行工作中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妥善审执了一批民生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得到提升。当事人送来锦旗12面,感谢信3封。现精选八个典型案例,分两期刊出



案例一 八旬老人无所依  “家门口”司法解民忧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陈某系夫妻,共生育二子二女。现两原告均已八旬,体弱多病。二老一直居住在二儿子家中,两个女儿也时常去照料。2021年初,张某因脑溢血住院治疗,因其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每天需靠药物维持,每月需到医院复查,医疗费用较多。因子女对老人赡养意见不一,老人无奈将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

考虑到两原告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2021年6月中旬,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金林决定走进社区,参与调解。调解现场,老人和长子矛盾突出,争吵不断。宋院长与长子单独谈话,晓以情理法,做了近一个小时的工作。长子认识到自身错误,兄妹四人与二老达成调解协议,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按时陪同老人到医院复查。



法官后语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必须体现在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特别是院领导带头办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更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年来特别是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聚焦“急难愁盼”问题,组织诉前调解、长期案件清理、终本案件再执行等三支党员攻坚队开展攻坚行动,院领导带头,深入一线解难题,先锋示范作用得到良好发挥。



案例二 巡回审判一并解决未成年抚养权和抚养费案件

简要案情

小璐(化名)的父母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因小璐刚满一岁,双方约定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二人离婚后,母亲王某未按约履行抚养义务,小璐由父亲张某抚养至今。随着孩子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收入有限的张某已入不敷出,张某多次找王某协商小璐抚养问题未果。今年7月,小璐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小璐的父亲同时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法院审理

考虑到这两起抚养案件比较典型,承办法官蒋丽萍决定到就近的朝阳审务工作站开展巡回审理。法官上门走访了解到,小璐一直在父亲及爷爷奶奶身边长大,父亲张某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但工作稳定。爷爷奶奶身体硬朗,愿意帮助抚养孙女。小璐也明确表示愿意和爸爸、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小璐的母亲王某已另组家庭并育有一子。承办法官决定对两起案件合并审理,并联合朝阳街道及小璐所在社区干部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小璐的母亲王某同意在保障其探视权的前提下,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从8月起按年支付抚养费。



法官后语

巡回审判制度是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点开展案件审理的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组织开展巡回审理。特别是一些家事纠纷案件,巡回审判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有利于修复当事人的感情,教育广大群众。近年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在辖区各街道均设立的审务工作站,为群众法律咨询等提供了方面,也为法院开展巡回审理提供了场所。本案属于家事案件,通过法院的走访调查和巡回审判,案件实事查清楚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得到一定的修复,较好地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上门调解家事纠纷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简要案情

今年7月,有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妻,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大女儿生活困难,三女儿长期在外打工,两位老人长期与二女儿生活。早在2002年,两位老人就曾到法院起诉,法院调解大女儿每月给每位老人50元赡养费。时隔近20年,两位老人身体已大不如前,再次起诉要求三个女儿赡养。

法院调解

办案法官蒋丽萍决定,联合街道综治办领导、村干部、网格员、村警务室警官共同上门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敏锐地发现,大女儿生活困难是事实,但问题的根源是两位老人与大女儿多年来往来较少,存在一些误解。于是,蒋丽萍法官将老人、三个女儿及街道及村干部、网格员召集起来,你一言我一句,把话说开。最终,大儿女的心结解开,同意增加赡养费,经常来看望二老。她握着二老的手,激动地说:“今天法院和街道的领导作证,我会好好照顾二老,让你们安享晚年”。



法官后语

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联合街道制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家门口”式诉讼服务,依托审判工作站、诉讼服务点开展巡回审判,与街道村居干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共同开展上门调解、委托调解,妥善化解了离婚、抚养、赡养、监护等家事纠纷13起。婚姻家庭案件伦理性强,经济利益和身份关系交织的特殊性,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团队注重案件调解,从情、理、法方面做了大量化解工作,65%的家事案件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或撤诉和解。




案例四 破产法官耐心调解 成功化解两案

简要案情

2020年9月,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因拖欠上海某机械公司租赁吊机费用被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20年11月,经法院调解,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于11月30日前向上海某机械公司支付租赁费用53.53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上海某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本执行。2021年9月,上海某机械公司以执行法院已经下发终本裁定,证明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

法院审理

法官及时对上海某机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从形式上看,本案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法官仔细审查证据材料,敏锐地发现被申请人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近期还曾中标承揽工程,目前应该具有一定的财产履行能力。此案如受理,破产清算周期长,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的企业信誉、生产经营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法官迅速与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沟通,与双方分别谈话,了解到目前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正常经营,其名下有三辆作业车,价值近400万元。双方矛盾症结在于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认为上海某机械公司对其负有其他债务,要求债务冲抵。法官针对矛盾症结,做连云港某起重吊装公司负责人的工作,释明双方债务纠纷应通过诉讼另行解决,而案件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公司负责人思想迅速转变过来,及时履行了调解书义务。上海某机械公司于2021年11月主动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后语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本案中法官综合审查材料,发现疑点,迅速找到申请人、被申请人矛盾的症结。围绕症结,开展了耐心细致的工作,推动外地法院相关执行案件妥善执结,还将一起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提前化解,涉案两家企业实现了双赢。这种双赢思维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思维,是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责任编辑:葛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