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430号
孙维波:
本院原告王志超诉被告孙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原告王志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十二 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43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 12 月 24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