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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12-24 11:31:45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791民初1430号

孙维波:

本院原告王志超诉被告孙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9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原告王志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十二 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0)苏0791民初143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 12 月 24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