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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12-30 14:39:11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行初389号

连云港同舟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银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连云港同舟塑胶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行初3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连云港银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

 

备注:案号:(2021)苏0791行初38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苏震  0518-80218013

书记员:王慧 0518-8021801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