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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1-12-31 14:35:49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可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荣与被告胡可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99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潘亚群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1年11月 31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户籍地(户籍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街道张庄村)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