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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1-14 14:36:01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1609号

赵绍洋、孙岩、连云港志洲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晓玲诉被告赵绍洋、孙岩、连云港志洲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一 月 十四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60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1  月 14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