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同舟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银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连云港同舟塑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原告连云港银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就(2021)苏0791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行初5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苏震 0518-80218013
书记员:王慧0518-8021801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1月24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住址: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经五路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