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文昌:
本院受理原告刘同春与被告张文昌、第三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36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丁汝成 0518-80218006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0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张庄村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