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市众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杰诉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连云港市众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行初40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 二十六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行初40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苏震 0518-80218013
书记员:王慧0518-8021801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1月 26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路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