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汇海粮油(连云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汇海粮油(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44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徐威
书记员:谢昊航0518-8021801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17-A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