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妥善解决了一起拖欠多年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赶到法院,向执行干警送上锦旗致谢。
案情回顾:
2019年,张某与满某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张某依约交付了煤炭,满某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满某诉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满某向张某支付货款256394.3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满某,满某表示经济比较困难,请求法院给予15天宽限期。考虑到被执行人满某在外省等因素,承办人同意了其请求。与此同时,迅速开展线上查控,显示满某名下有多份人身保险。15天宽限期到期后,满某并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及时委托投保地法院冻结上述保单,依法扣划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8万元,第一时间足额发放了申请人张某的执行款。
法官说法
保单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又称退保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保单现金价值。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保单,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法院冻结并强制划扣保单现金价值并无不当。
供稿/执行局 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