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吉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军诉被告连云港吉安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指尖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2021年8月7日被告连云港吉安物流有限公司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苏GQ9529号车辆转移过户至被告连云港指尖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二、被告连云港吉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守军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410元,诉讼保全费1054元,合计3464元(原告王守军已预交),由被告吉安公司承担。被告吉安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18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2月 25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