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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多起妨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被严处
  发布时间:2022-03-11 21:05:24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织密筑牢疫情防控防线,连云港公安全警参战,在有力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同时,持续强化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近期工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群众能够自觉配合,但仍有个别人目无法纪,破坏防疫秩序。现将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


01

3月6日13时许,徐某某(男)在浦南镇半滩村核酸检测点现场酒后滋事,破坏公共设施,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太平海防派出所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02

3月7日22时许,浦南镇新圩村张某某(女)在疫情管制期间,执意闯卡,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多次骑电动车冲撞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浦南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03

3月8日11时54分许,新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女)进入小区时,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南门被封禁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依然从南门栏杆缺口处违规翻入小区。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和命令。3月8日,新东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3月10日,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洪门工业园检查时,发现一有限公司熔炼车间在疫情管控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

该公司负责人霍某松(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3月10日,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松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05

3月9日上午,在灌南县农贸批发市场经营水果批发业务的魏某、朱某、孙某、费某四名商户,违规前往疫情中风险地区进货并于当日返回。灌南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即展开调查取证。经询问,魏某等4名商户对在疫情期间违反政府发布通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月10日,灌南警方依法对魏某等4名商户作出了行政处罚,魏某等人对各自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警方提醒 
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了本人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望广大市民切实引“疫”为戒,警钟长鸣。疫情防控需要大家凝心聚力,共同应对。对于那些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来源:苍梧晚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葛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