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树魏: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陆树魏、商恩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陆树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飞货款400000元;二、被告商恩铭对被告陆树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500元(原告王飞已预交),由被告陆树魏负担。被告陆树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商恩铭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 月 二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65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4 月 2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