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佩麟诉被告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李佩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退回原告李佩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四 月 二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23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4 月 2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