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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4-07 14:04:09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良艮、马树高

本院受理原告朱福文诉被告孙良艮、马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良艮、马树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福文货款34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4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63元(原告朱福文已预交),由被告孙良艮、马树高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四 月 七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12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4 月 7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