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2363号
张文昌: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同春与被告张文昌、第三人日照市荣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张文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同春劳务工资2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同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36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苏震 0518-80218013
法官助理:程玲玲0518-80218136
书 记 员:席梦娟 0518-8021801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4月8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