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严慧: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耀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 十六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66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4月 16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严慧: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21-24幢一单元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