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喜与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刘长喜与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滨海名都小区29-2-1201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案件受理费8362.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382.5元(原告刘长喜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五 月 五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95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5 月 5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