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财保4号
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梅云仙与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苏0791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财保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27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5月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海连东路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