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树魏:
我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开发区至盛建材商行诉被告陆树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树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开发区至盛建材商行支付货款11445元。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陆树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72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5月7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