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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5-17 15:00:3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树魏:

本院受理原告茆学亮与被告陆树魏、商恩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747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朱文轩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