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长江:
我院受理的原告胡可旺与被告朱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被告朱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可旺支付货款24294元及利息(以242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朱长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 二十三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71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5月 2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