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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5-25 10:36:3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莹莹与被告胡文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99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潘亚群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户籍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街道尹宋村1-12号)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