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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5-25 11:11:33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1609号

赵绍洋、孙岩、连云港志洲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尹晓玲诉被告赵绍洋、孙岩、连云港志洲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160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