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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养老反诈之购买“保健品”需谨慎
作者:茆翔 薛子裔  发布时间:2022-06-09 10:03:13 打印 字号: | |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犯罪链条多,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对犯罪目的的达成作用相对较大等特点。为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链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2021年以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五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都是二十来岁的年轻人,想着轻松赚钱,不惜铤而走险,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转账,不仅把别人害惨了,自己也锒铛入狱。

二十岁的孟某家住连云港某街道,在一家售楼处做保安,拿着微薄的工资。2021年5月的一天,孟某的朋友徐某神神秘秘地告诉他“有一个轻松赚钱的机会,不知道你想不想要?说来也简单,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按照转账金额1%给好处费。”

在徐某的“教诲”下,孟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同年5月29日,孟某通过某通讯软件与用卡人联系,由用卡人提供车票与住宿,孟某乘火车至福建省武夷山市与用卡人会合。5月30日至6月1日,孟某将自己所持的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身份证借给用卡人用于违法所得资金转账。通过孟某银行卡转账26笔796904.4元,孟某获利7400元。

钱赚得如此轻松,孟某反而害怕了。因为银行卡上的转账是电信诈骗分子通过诈骗他人网络投资、网络赌博的非法所得。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向诈骗分子推荐“夸克”平台、“快手竞猜”网络赌博,大量钱款通过孟某等人账户被迅速转移。被害人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被骗,欲哭无泪。

2021年6月9日,连云港市某派出所民警通知孟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结合孟某自动投案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等规定,判决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孟某非法所得七千四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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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