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同舟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起诉人连云港银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起诉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连云港同舟塑胶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苏0791行初256号行政裁定。起诉人连云港银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行初25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徐威
书 记 员:谢昊航0518-8021801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