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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6-22 15:02:4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1466号

曹光照:

本院受理原告韩晓萍与被告曹光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光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晓萍租金损失838元、电费764.64元,共计1602.64元;二、驳回原告韩晓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光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六 月 二十二日


备注:

案号:(2021)苏0791民初146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6 月 22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下河口村)、被告现住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72-6号)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