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同年、冯雨香: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国与被告许同年、冯雨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许同年、冯雨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振国超出的房款4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息);二、被告许同年、冯雨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振国律师费5500元。案件受理费1624元(原告林振国已预交),由被告许同年、冯雨香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十三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6月 2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