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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6-29 13:51:1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芦竟:

本院受理原告刘道根与被告芦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十九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077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0518-80328166

法官助理:王梓岳0518-80328166

书记员:张馨予0518-8032816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6月 29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