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746号
尹安庆: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诉被告尹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尹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晓支付货款16800元。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尹安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74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黄 超 0518-80218038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