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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6-29 13:52:35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746号

尹安庆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诉被告尹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尹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晓支付货款16800元。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尹安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74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黄  超  0518-80218038

书记员:徐静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