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树魏: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华与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树魏、商恩铭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春华63948元;二、被告陆树魏、商恩铭对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帝旗公司、陆树魏、商恩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 二十二 日
备注:案号:(2021)苏0791民初260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7月22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