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原告张立华、张国兴、胡开珍与被告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被告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立华、张国兴、胡开珍支付房屋租金40434元及违约金(以2021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217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八 月 二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53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8 月 2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