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毅林、张津萍与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孙毅林与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帝旗名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毅林、张津萍工程款3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32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孙毅林、张津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 十九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66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8月 19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