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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8-24 11:24:20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曾用名:李小强)与被告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强办理坐落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昆仑山路1号龙禧深蓝公寓1214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68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8月 24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