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791民初2616号
连云港佳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千与被告连云港佳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陈守千与被告连云港佳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签订的《佳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连云港佳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3520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233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守千负担1173元,被告连云港佳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八 月二十四日
备注:
案号:(2021)苏0791民初261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8 月 24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永进巷6号楼106号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