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树魏:
本院受理原告范倩倩诉被告陆树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陆树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倩倩货款8976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树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67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魏兵 0518-80528330
书记员:朱文轩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