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晶: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何晶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 二十六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09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528328
书记员:刘津成 0518-80528328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8月 26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