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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09-01 14:46:34 打印 字号: | |


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1165号

徐军玲、杨美生、刘立香、杨洲、杨易: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九 月 一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16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屠维维 0518-80218026

书记员:张洁  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9 月 1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