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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荣誉】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02 11:3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表彰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决定》,连云港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理,市中院二审维持,并由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市中院民五庭联合报送的的连云港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连云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诉称,涉案小区采用自治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并成立被告物业公司以公司化方式进行运作,安排被告范某某为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持股人,后范某某将该公司据为己有,收益未按承诺返还给业主,请求判令予以返还。被告物业公司和范某某共同辩称物业公司是独立企业,与历届业委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范某使用物业公司资金合理合法,相关款项不应返还。

二、裁判结果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式是业主自治,而并非对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为了便于管理而采取的变通形式,并非是业主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物业公司的收入来源于物业费,开支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维护,范某某也认可物业公司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全部资产,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执行业主委员会指示中,已经支出了大量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费用,对与物业管理活动无相关性的费用应予返还,在范某某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物业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当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案经市中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之后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均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自治系近年来较受关注的一种物业管理模式,目前尚无规范化、成熟化的机制可供模仿和复制。

案涉小区物业自治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制度比较健全。物业公司从筹建、登记设立到法定代表人变更均由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安排人员执行,且明确设立目的是为小区自治而进行的公司化运作形式。同时,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在筹建物业公司中,积极争取街道、社区支持。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行使业主自治权过程中自觉接受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出现问题后,及时向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报备,争取支持,确保了在第三、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过渡阶段,小区物业的平稳管理。



供稿:民庭梁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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