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洪运:
本院受理原告龚飞与被告刘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 五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81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528328
书记员:刘津成 0518-80528328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9月 5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云台街道朱麻村558号。)